前几天,一架埃塞俄比亚的波音767客机,原计划飞往罗马,结果中途报告被劫持,最后降落在瑞士的日内瓦国际机场。随后,瑞士警方顺利解救了全部乘客,而劫机者实际上是该航班的副驾驶,他是趁着机长去上洗手间时,接管了飞机的控制权,然后锁上的驾驶舱的门,直飞瑞士,才闹出了这么一件滑稽而危险的事情来。
该男子声称,他的目的是为了向瑞士政府申请避难,而不是为了伤害乘客,但瑞士警方还是当即将其逮捕。
那么,作为该航班的合法驾驶员之一,可以成为劫机犯吗?如果是航班上的所有飞行员,一致决定(或者默许)改变飞机航线,降落到计划外的其他机场,又算不算劫机行为?
这还真是个有趣的问题。
什么是劫机?
关于“劫机”的定义,各国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然而,劫机又往往是一个跨国的犯罪,比如:一架在A国登记注册的民航客机(属于A国的某家航空公司),从B国起飞,预定飞往C国某机场,结果被一名国籍为D国的嫌疑人,在E国领空内劫持,最终降落在F国某机场。从法理上说,上述国家似乎都对此案有刑事犯罪的管辖权,倘若各国对此行为的认定不一致,就很容易出现扯皮的现象,更有可能因此让劫机者脱罪。
而劫机的危险性、危害性自然不用赘言,没谁会希望坐飞机给坐到摩天大厦里去的;航空公司更是对这种犯罪深恶痛疾,老是发生劫机,谁还敢再坐飞机啊?
解决之道,就是大家坐下来商量,拟定一个共同认可的规则,对劫机这种行为采取一致的态度与标准。实际上,国际上先后签订了3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对此进行规制,以其签订地点,分别简称为《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海牙公约》。
其中最早的是《东京公约》,全称《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于1963年在东京签订。在该公约中的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
“可能或确已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运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者危害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换句话说,该公约的缔约国,就此对“什么是劫机”这个问题达成了共识:只要可能对飞机、乘客的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可能破坏飞机的正常秩序,就被视为犯罪,各缔约国据此都应采取行动加以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并未限定劫机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飞机上的任何人,只要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即可被视为实施了劫机行为,并不需要特定的身份,即乘客、机组人员、非法潜入航空器的人,都可能成为劫机者。
同时,该规定也没有限制行为者的动机。某人无论是为了勒索财物,还是要挟当局满足某种政治目的,或者仅仅是为了逃亡某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只要是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犯下了劫机的罪行(当然,也可能是未遂犯罪)。
副驾驶,可能劫机吗?
对照上述定义,再来看看埃塞俄比亚这个案件,就很容易得出结论了。
很显然,这名副驾驶,是采取了暴力手段(飞行中锁上驾驶舱的门),妨碍了合法机长对飞机的正常控制,正是公约中规定的“危害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当然是涉嫌劫机犯罪。
同时,该公约的第11条,规定了“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据此,瑞士警方有权也有责任,将这个倒霉的副驾驶制服、抓捕,尽快让合法机长重新接管飞机的控制权。
机长,可能劫机吗?
那么,假定锁上驾驶舱门、改变预定航线的,不是副驾驶,而是机长本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这3个反劫机的国际公约中,对于航空器合法机长(或主飞行员)都赋予了一定的特权,即当机上某个乘客或其他机组成员意图不轨时,机长可以授权其他乘客、机组成员将其制服,并在降落后移交机场所在国的司法机关处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机长在客机上就可以无法无天,更不意味着机长就不能成为劫机犯罪的主体。
这是因为,即便是机长本人,也必须遵守驾驶舱内的操作规范,不能随意剥夺其他飞行员的操纵权,更不能以危险操作来逼迫其他机组成员按照其意愿变更航线;否则,同样是“危害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依然是劫机犯罪。
实际上,这种事情虽然很罕见,但却真的发生过。比如,1998年10月28日,国内某航空公司的机长、正驾驶员袁斌,和其妻子徐某,在执飞从北京飞往仰光的CA905次航班时,突然告诉副驾驶文某,自己要把飞机开到境外去。见文某不愿配合,袁斌就猛踩方向舵,致使飞机发生剧烈抖动,并说如果正副驾驶的操作不同就可能机毁人亡,以飞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来要挟副驾驶。最终,该客机成功降落我国台湾省的某机场,而袁斌和徐某,则在2001年被遣返回大陆,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整个机组呢?
假设一种更极端的情况,整个机组,包括机长和副驾驶等人,都偷偷商量好了,就是要把民航客机给开到计划外的其他地方降落,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算不算劫机?
答案是:估计还得算。
这是因为,任何民航客机,在起飞前都需要向航空管制当局报备飞行计划,经过批准之后,方可按照计划实施飞行。当然,飞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状况(如降落地点能见度太低、下暴风雪而无法降落,或飞机出现故障、燃油不够、乘客突发急病等原因需要提前降落)而改变计划,但除了这些不可抗力之外,未经航空管制当局批准,任何人也无权擅自变更飞行计划。
换句话说,哪怕是整个机组意见一致,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也不能随意改变飞机的航线,降落到预定之外的机场去。
这其中的逻辑,是将整个民航飞行的秩序,以及全体乘客的生命安全(临时改变航线,机组成员未必熟悉目标机场的环境条件和降落要领,很可能会在降落时酿成事故,甚至可能会给其他还在跑道上的飞机带来危险)置于机组成员的个人意志之上,因此对这种行为也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当然,这种情况非常之罕见,本文作者也未查到有“全体机组成员协商一致劫持民航客机”的案例,所以只能是依照国际公约的精神,来对这种假设的结果进行推测了。
结语
劫机,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都可能给飞机、乘客带来极大的危险,也严重的破坏了航空秩序,造成了无谓的恐慌与消耗,所以是各国都严厉惩治的犯罪行为。任何企图劫机的人,所获得的不会是接纳和庇护,而是铁窗后漫长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