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栗子: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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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于任何一个现代社会而言,都是既希望消失、又无法回避的话题。同时,那些尚未成年,甚至稚气未脱的低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更是让人无比纠结:是该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与保护,还是坚持对公平和正义的维护?。

相应的,对于这些闯下大祸的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各国法律也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也许可以供我们参考。

几岁,才要负刑事责任

首先,各国立法机关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要到多大年龄的人,才算是已经成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刑事责任呢?

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即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

然而,这个标准是基于一国少年儿童的智力发育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犯罪率高低)、社会经济条件,结合本国的法律与历史传统,人为规定的一个经验性指标。并无一个内在的逻辑,说明为何是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线划在14岁而不是13.5岁或15岁。

实际上,世界各国对于此年龄的规定,是存在很大差别的。

其中,日本国、韩国、德国、俄国等地的法律与我国一致,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是绝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其行为性质如何。

但是,另一些国家则有着不同的规定。

比如,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各州的议会有权制订自己的刑法,因此,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五花八门:

举个栗子: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罚?

而其他未制订相应法律的州,则默认按照联邦的普通法来划定刑事责任年龄,即最低为7岁;但是,对7~14岁的被告人,法律推定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由检方证明被告人当时至少已经意识到“这么干是违法的”,方可入罪。俄克拉荷马州规定与之类似。

实际上,在世界范围内,这个年龄普遍规定得不高。

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总数超过一千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至少有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个国家将该年龄定为7岁;定为8~10岁的,则包括英国、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10个;定为12~13岁的有韩国、法国、波兰等7个;14岁的是6个;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也就是说,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在国际上还是处于较高的水平的。(数据来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1997年数据)

另外,伊朗的规定比较奇怪,把刑事责任年龄和性别挂钩了:女孩9岁,男孩15岁,不知是源于何种考虑?

如何审判?

通常,对于未成年的被告人,如果依照该国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在程序上作出特别的安排,即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的审判机制。

这种司法体系,往往被称为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人合议庭等;有的国家和地区,还会采用圆桌法庭的形式,让被告人、公诉人、法官、社区和教育机构代表围坐在一张大圆桌上,就案情进行讨论,尽可能的创造出一种有别于成年人法庭的和缓、温情的氛围,以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感化。

同时,未成年人的审判通常都是不公开进行的,限制旁听和报导;公布判决时也不公开被告人的真实姓名,而代之以“李某某”、“男孩A”等模糊的称谓。

然而,对于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一些国家的法律又特别规定,可以转到普通的法庭,也就是成年人的刑事法庭接受审判。

比如,日本国的福田孝行案(入室抢劫、性侵并杀害母女二人)、英国的玛丽?贝尔案(11岁女孩被控先后杀死两名男童)都是在普通的刑事法庭审理的。美国有31个州的法律中还特别规定,如果某个儿童,曾在成年人法庭被审判并定罪过,以后再次被刑事指控的,也都一律视为成年人进行,即“一次成年,永远成年”(Once an Adult/Always an Adult)。

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陪审团以更客观中立的心态看待案情,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是不是有所妨碍,还是值得商榷的。我国法律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受审的,绝对不公开审理;16-18岁的未成年人受审的,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既有一定弹性,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宗旨。

如何惩罚?

如果被法庭判决有罪,则下一步当然就是量刑、服刑了。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也不能判处没有减刑、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刑法》中的规定与之相同。

不过,在上世纪中期,该公约还没有签订之前,不少国家是没有这种限制的。比如,美国在1944年用电椅处决了乔治?史丁尼(被控谋杀两名女童,但此案一直有争议),当时他仅有14岁。直到2005年,美最高法院才通过“西蒙斯案”正式宣布,不得对未成年人施加死刑。

目前,依然允许对18岁以下人士处以死刑的,还有伊朗和索马里等极个别国家。

同时,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禁止将未成年的罪犯与成年罪犯混合羁押,最好是能有专门的管教场所。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被拘留、判刑的未成年人,都必须分别关押、分别管理。

另外,在量刑上,各国法律基本都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幅度上较轻;对于未成年的罪犯,在减刑、假释上的条件,应该比照成年罪犯有所放宽,以实现教育、帮助其回归社会的目的。

结语

总体而言,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各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采取了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并更重视其合法权益保护,这无疑是一种时代的进步。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儿童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成熟得更早,很多地区都出现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包括一些恶性很深的暴力犯罪,这就对各国立法、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问题:原先的这些规定,是不是应该作出一些修改了?过分的保护等于纵容,既不利于这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这方面,正视现实、与时俱进,恐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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